兰州市安宁区抗旱应急预案
发布日期:2026-07-24浏览次数: 来源:安宁区政府 字号:[ ]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建立健全抗旱救灾减灾应急管理机制,落实抗旱救灾减灾主体责任,确保抗旱救灾减灾工作有序开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损失,更好促进全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抗旱预案编制大纲》《兰州市抗旱应急预案》《兰州市安宁区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兰州市安宁区行政区域内的干旱灾害应急工作。

1.4  工作原则

(1)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理念,坚持先生活、后生产,把解决群众吃水困难放在首位,统筹调度水源,最大限度地保障饮水安全和粮食生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协调联动。在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协调,行业部门源头防控、协同应对的作用,建立健全统一指挥、专常兼备、反应灵敏、上下联动、平战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

(3)坚持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分级应对、分级响应、条块结合、属地为主,把区政府的统一指挥和综合协调同各镇(街道)属地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紧密结合起来,根据灾害的严重性、可控性、所需动用的资源、影响范围等因素,统一使用应急资源。

(4)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坚持区委领导、政府主导,积极发挥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提供保障等重要作用,更加注重组织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抗旱应急指挥机构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履行区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指挥部领导及组成人员以《兰州市安宁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关于调整区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及组成人员的通知》(安汛指发〔2022〕1号)文件为准。

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应急局,主任由区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有关同志担任副主任。

2.2 区抗旱应急指挥部职责

区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执行区委、区政府抗旱救灾减灾决策部署;负责一般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配合上级指挥机构做好较大及以上干旱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协调指导成员单位做好水利工程调度、监测预警和应急救援工作;完成区委、区政府安排的其他工作。

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承办全区抗旱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具体负责掌握旱情、灾情及抗旱应急工作动态等信息;组织全区抗旱信息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开展旱情、灾情评估工作,负责抗旱应急补助资金的计划使用,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救灾措施,协调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开展抗旱救灾工作,并指导镇(街道)抗旱应急工作。

2.3 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抗旱救灾宣传工作,为抗旱救灾工作提供正确舆论引导。

区委网信办:组织、指导开展网上宣传工作;管控网络谣言及不实信息,对抗旱热点舆情予以监控并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舆论引导。

区发改局:负责组织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的项目立项审批和计划安排。

区教育局:负责掌握学校抗旱饮水情况,配合做好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区工信局:负责协调组织调配抗旱应急所需要的电力保障和成品油等救灾物资。

市公安局安宁分局: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区财政局:负责筹措抗旱救灾应急资金,并监督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协调开展应急抗旱水源勘探技术支持。

区住建局:负责落实城镇应急供水措施,及时掌握城镇供水及用水需求信息;协调灾区道路畅通及抗旱救灾物资、设备运输工作。

安宁交警大队:负责防汛救灾期间的道路通行保障。

区水务局:负责抗旱应急期间水资源统一调度,组织实施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建设,协调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实施雨情旱情监测,及时掌握城乡人畜饮水困难、河道来水、灌溉、蓄水等旱情水情信息。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统计农牧业因旱受灾情况,指导灾区农业生产恢复工作,以及救灾生产资料的组织调运和供应工作。及时掌握农情信息、贫困家庭受灾情况和因灾返贫情况,及时制定扶贫方案和措施。

区商务局:负责协调生活必需品应急供应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落实受灾地区防疫和医疗救护措施,监督、监测人畜饮用水质量,确保抗旱应急期间饮用水卫生安全。

区应急局:汇总掌握相关信息,综合协调各项应急工作,组织为特困灾区运送生活用水,保障灾区应急供水,发布抗旱预警;协调气象监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墒情信息,协调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区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做好灾区粮食供应和保障工作。

区供销社:负责化肥、农膜等抗旱农用物资的市场供应,协调抗旱物资征调工作。

兰州电信安宁公司、兰州移动安宁公司、兰州联通安宁公司:负责通讯工程及设备安全,优先、及时、准确地传递旱情信息,保证通信畅通。

各镇(街道):负责辖区内抗旱救灾应急工作。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参加灾区饮用水应急保障工作。

安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为灾区提供饮用水应急保障工作。

国网兰州供电公司安宁分公司:负责做好抗旱应急供电保障。

各成员单位除承担上述职责外,还应根据区抗旱应急指挥部要求,承担与其职责相关的其他工作。未列入单位,根据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部署,遂行减灾救灾任务。

3 风险分析

安宁区属中温带气候区,内陆型气候特征明显,四季分明,光照充足,气候干燥,年降水量349.9mm,年蒸发量1664mm。黄河干流流经安宁区境,由西向东,年径流量310亿立方米,是全区主要的水资源,随着城市规模快速扩张,需水量急剧增长,全区总需水量已达到黄河流域水量分配限量标准。

全区水资源补给类型以降雨为主,全年雨量主要集中在6-9月,9月份水量最丰,枯水期为12月至次年3月份,降水径流域内植被较差,水土流失较为严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工业废水、城市污水以及农药、化肥残留日益增多,严重污染水源。部分地区超采地下水,形成大面积水位下降,造成水质碱化、植被退化、土地沙化。

4 预测预警

4.1 预测

根据气象、水文等有关监测数据,编制干旱风险图,对旱情进行预测。

(1)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分别以正常年、中等干旱年、严重干旱年、特大干旱年四个等级制作干旱风险图,以不同颜色表明不同干旱情况下的受灾区和范围,区应急局负责资料收集;

(2)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制作抗旱工程布局图和抗旱服务组织统计表,表明各镇(街道)所具有的抗旱能力现状。

4.2 预警及发布

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应针对干旱灾害的成因、特点,组织指导指挥部成员单位和相关镇(街道)抗旱指挥部因地制宜采取预警防范措施,随时掌握实时旱情灾情,并预测干旱发展趋势,根据不同干旱等级,提出相应对策,为抗旱指挥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4.2.1 农村干旱的预警等级标准

农村干旱预警等级一般分为四级,即I级预警(特大干旱)、Ⅱ级预警(严重干旱)、Ⅲ级预警(中度干旱)、Ⅳ级预警(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具体标准见下表:


各镇(街道)可根据这个标准评定本辖区干旱的程度等级。

4.2.2 城市干旱的预警等级标准

城市干旱预警等级,按照城市供水预期缺水率确定,分为四级,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30%时,为I级预警(特大干旱);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20%、小于等于30%时,为Ⅱ级预警(严重干旱);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10%、小于等于20%时,为Ⅲ级预警(中度干旱);当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5%、小于等于10%时,为Ⅳ级预警 (轻度干旱)。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预警信息由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

5 应急处置

5.1 信息报告

旱情信息主要包括:干旱发生的时间、地点、程度、受旱范围、影响人口,以及对工农业生产、城乡生活、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的影响。

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应及时掌握水雨情变化、辖区蓄水情况、农田土壤墒情和城乡供水情况,加强旱情监测,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规定上报受旱情况,遇旱情急剧发展时应及时加报和越级上报。

(1)旱情、工情、水情、灾情等干旱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信息共享的原则;

(2)干旱信息的报送和处理应快速、准确、详实,重要信息要立即上报;当时不能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3)农村开始报旱至启动Ⅳ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周上报1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启动Ⅲ级和Ⅱ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周上报两次《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启动I级抗旱应急响应期间,每日上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统计快报表》;城市出现供水短缺启动应急响应时,由区水务局开始填报《城市干旱缺水及水源情况统计表》,并在供水短缺持续期每月第一个工作日上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

(4)区抗旱应急指挥部接到干旱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区委、区政府,并及时续报,同时上报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5.2 先期处理

干旱灾害发生后,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深入灾区调查了解,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并按规定的权限和处置程序,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发布干旱预警。启动相应等级的抗旱应急响应,安排部署有关单位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采取相应抗旱措施,并及时上报市抗旱应急指挥部。严重或特大干旱灾情出现后,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向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5.3 应急响应

由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旱情及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响应等级建议,报请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审批,启动相应级别的抗旱应急响应,向相关镇(街道)和成员单位下达应急响应通知,同时向社会发布启动应急响应信息,并抄送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干旱严重程度和范围,应急响应行动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

5.3.1 I级应急响应

5.3.1.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I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4月以前)全区持续10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持续70天无有效降水;

②5个及以上的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③安宁区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30%时。

5.3.1.2 I级响应行动

①区抗旱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指挥部所有成员单位参加,立即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指导,随时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并上报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市应急局、市水务局。

②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工作,密切与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市抗旱应急指挥部的联系,请求紧急支援。应急措施涉及其他行政区域的报请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市水务局、市应急局协调解决。同时,区抗旱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③紧急动员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动员民兵参加抗旱救灾,为农村吃水困难地区送水,企事业单位和机关单位学校及居民要严格控制用水。

④关停高耗水行业用水。

⑤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加大治安管控力度,维护社会稳定,并划片包干支援有关镇(街道)抗旱救灾。

⑥相关镇(街道)抗旱应急指挥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上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

对于因长期干旱引起的水源污染、传染性疾病,事发地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积极组织、协调卫生部门加强监控和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御措施。

因干旱引起的人畜饮水情况极度严重时,属地抗旱应急指挥部应迅速调动社会力量等投入抗旱救灾工作,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全力投入救灾。

5.3.2 Ⅱ级应急响应

5.3.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Ⅱ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 (4月以前)全区持续6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 长关键期持续45天无有效降水;

②3至4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③安宁区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20%、小于等于30%时。

5.3.2.2 Ⅱ级响应行动

①区抗旱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全体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参加。启动抗旱应急预案,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并将情况报告区委、区政府和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水务局。

②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做好重点工程调度,积极向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市水务局、市应急局汇报请求专家技术和救灾资金援助。区抗旱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③各有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工作。加大治安管控力度,维护社会稳定,有条件的地方实施调水计划或限制性的允许超采一定的地下水,限制或者暂停高耗水行业用水,动员各救援力量参加抗旱救灾饮用水保障等事宜。

④相关镇(街道)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上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

5.3.3 Ⅲ级应急响应

5.3.3.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Ⅲ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4月以前)全区持续4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持续25天无有效降水;

②2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③安宁区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10%、小于等于20%时。

5.3.3.2 Ⅲ级响应行动

①区抗旱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指挥部做出抗旱应急工作部署,加强抗旱工作指导,密切监视旱情的发展变化,做好旱情预测预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配合做好督查检查工作。并向区委、区政府和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情况,并请求专家技术和救灾资金援助等。

②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启动Ⅲ级响应,支援相关镇(街道)抗旱救灾。

③相关镇(街道)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各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工作。

5.3.4 Ⅳ级应急响应

5.3.4.1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为Ⅳ级应急响应:

①农耕前期(4月以前)全区持续3个月无降水,农作物生长关键期持续15天无有效降水;

②1个镇(街道)发生特大干旱;

③安宁区城市干旱缺水率大于5%、小于等于10%时。

5.3.4.2 Ⅳ级响应行动

①区抗旱应急指挥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会议,相关成员单位参加,做出相应抗旱工作安排,加强对旱情发展变化的监视,并将情况上报区委、区政府和市抗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配合做好督查检查工作。

②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启动Ⅳ级响应,支援受灾镇(街道)抗旱救灾。

③受灾镇(街道)抗旱应急指挥部负责人组织做好抗旱救灾工作,并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按其职责做好抗旱救灾资金筹备、抗旱物资运输、灾区群众救助、医疗救治、疾病防控等事宜。

5.4 响应终止

当极度缺水情况得到有效控制时,区抗旱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宣布结束紧急抗旱期,终止应急响应。

6 信息发布

抗旱信息应由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统一审核发布,涉及灾情的,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单位召开新闻发布会或其他形式进行发布。

7 恢复和重建

7.1 善后处置

紧急抗旱期结束后,依照有关规定征用、调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应当及时归还;造成损坏或者无法归还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偿或做其他处理。

7.2 调查与评估

紧急抗旱期结束后,由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调查旱灾的具体情况,评估造成的损失。

7.3 恢复重建

发生干旱的镇(街道),应在区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下组织做好灾区生产生活物资供给、用水保障、卫生防疫、治安维持、学校复课和重建家园等善后工作。

8 应急保障

8.1 人力资源保障

(1)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在本级抗旱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按照职能分工,全力以赴做好有关抗旱应急工作。

(2)在抗旱应急期间,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应组织动员社会力量投入抗旱救灾工作。

8.2 财力保障

各级财政安排的抗旱补助费,按照专款专用,及时划拨用于抗旱救灾工作;区、镇(街道)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与经济发展相应比例的资金,确保抗旱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对抗旱资金的使用实施监督。

8.3 物资保障

区应急局协调指导相关部门储备必要的抗旱应急物资,做好受灾地区重要商品市场运行和供求形势监控,加强抗旱应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的组织和调用。

8.4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协调做好受旱地区疾病预防控制和组织医疗救护工作,对灾区的重大传染病疫情实施紧急处理,防止疫情扩散,搞好灾区防疫消毒,监督、检测饮用水源卫生状况,对污染源进行消毒处理,确保饮用水的卫生安全。

8.5 交通运输保障

区住建局、安宁交警大队应当保持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做好抗旱物资及设备的运输工作。

8.6 应急备用水源保障

区水务局、区住建局要未雨绸缪,储备抗旱应急水源,用于抗旱供水急需。

8.7 通信与装备保障

所有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抗旱应急期信息畅通的责任;抗旱应急指挥部应按照以公用通信网为主的原则,合理组建抗旱应急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8.8 科技保障

加强和完善抗旱信息化建设,提高旱情监测、信息传输质量和信息处理速度;建立抗旱专家库,指导抗旱工作。

9 责任与奖惩

对抗旱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对于消极怠工、失职渎职人员,应追究相应责任;违法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0 附则

10.1 名词术语

干旱风险图:是融合地理、社会经济信息、水资源特征信息,通过资料调查、水资源计算和成果整理,以地图形式直观反映某一地区发生干旱后可能影响的范围,用以分析和预评估不同干旱等级造成的风险和危害的工具。

抗旱预案:是在现有工程设施条件和抗旱能力下,针对不同等级、程度的干旱,而预先制定的对策和措施,是各级抗旱应急指挥部门实施指挥决策的依据。

10.2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修订,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10.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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