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为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保障残疾儿童康复权益,改善残疾儿童康复状况,促进残疾儿童全面发展,积极推动残疾预防和康复服务提质增效,完善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服务需求,不断推进基本康复服务均等化,扩大康复服务供给,减轻残疾儿童家庭负担,持续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和关爱服务体系,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甘政发〔2018〕62号)和《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兰政发〔2025〕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制度内容
(一)救助对象
救助对象为具有安宁户籍且符合条件的0-12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少年儿童。包括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少年儿童;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其他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
(二)救助内容
1.手术。为残疾儿童实施人工耳蜗植入、肢体矫治及其他可实施的康复手术。
2.辅助器具适配。为残疾儿童适配助视器、助听器、人工耳蜗产品、假肢、矫形器、轮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
3.康复训练。为残疾儿童提供视力矫治、听力言语训练、言语矫治、脑瘫综合康复训练、肢体矫治术后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孤独症康复训练、心理康复及社会适应性训练等。
同时,也可根据本区实际,进一步细化确定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辅助器具配置和康复训练等。
(三)救助标准
1.手术。听力残疾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费每人不低于7.2万元(人工耳蜗产品费6万元、手术费1万元、调机费2000元)。实施手术的脑瘫儿童,每例手术费不低于1万元;其他肢体残疾儿童康复费用平均每人不低于1.6万元(包含手术费、术后康复训练费、辅助器具适配费等)。
2.辅助器具适配。助听器每人不低于6200元;矫形器、轮椅每例不低于2000元;坐姿椅、站立架每例不低于1500元;助行器每例不低于400元;假肢每例不低于7000元;其他辅助器具每人平均不低于1000元。以上经费包含评估、适配服务费。在补助年龄内,矫形器适配每年不超过1次,其它辅助器具每3年不超过1次。
3.康复训练。视力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5000元。听力、言语残疾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1.6万元(7-12岁救助1.2万元);智力残疾、脑瘫和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费每人每年不低于2万元(7-12岁救助1.6万元)。
(四)工作流程
1.申请。残疾儿童监护人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残联提出申请。监护人也可委托他人、社会组织、社会救助经办机构等代为申请。
2.审核。对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残疾儿童和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以及残疾孤儿、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由区残联与民政、农业农村部门进行相关信息比对后按政策规定作出决定;其他残疾儿童尤其是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的救助申请的审核程序,由区人民政府规定。
3.救助。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必要时,由区级以上残联组织和卫生健康等部门指定的医疗、康复机构做进一步诊断、康复需求评估。定点康复机构由区残联会同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部门按照公开择优原则选择确定,报市残联及相关部门审核备案。当地不能满足残疾儿童康复需求的,可由区残联按照政府向社会购买康复服务的方式予以解决。
4.结算。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在医保定点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先通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政策给予报销和救助,剩余部分经区残联组织审核后与医保定点机构结算,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未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残疾儿童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由区残联组织审核,确定结算周期后与定点康复机构直接结算,区财政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在非医保定点机构和非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发生的费用,经区残联组织审核,确定结算办法后与康复机构直接结算。残疾儿童中途自行放弃康复救助的,定点康复机构须及时报区残联备案,据实结算。康复辅助器具等采购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采用省级统一资格准入,采购主体通过申报自主完成采购;达不到招标条件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接受康复救助的残疾儿童按有关规定可以同时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五)经费保障
区级人民政府应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经费主要用于补贴残疾儿童手术、辅助器具适配,康复训练、康复教学、评估、指导,培训教材、家长培训、康复档案,信息收集和需求筛查。
二、救助管理
一是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人民政府负责制。区人民政府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对违纪违法的严肃追究责任。残联和教育、民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保、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要履职尽责、协作配合,切实提高便民助残服务水平。二是要加强定点康复机构建设,根据全区残疾人数量、分布状况、康复需求等情况,制定康复机构设置规划,建设公益性康复机构,将康复机构设置纳入基本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康复机构建设,鼓励多种形式,培育建立康复机构。三是区残联要整合利用医疗卫生专业机构资源,培育设立定点服务机构,为残疾儿童“就近就便”接受康复服务提供保障。四是社会力量举办的康复机构和政府举办的康复机构在准入、执业、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非营利组织财税扶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面执行相同的政策。五是定点康复机构须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后,经残联组织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审核确定的残疾儿童康复定点康复机构,必须严格遵守《甘肃省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服务机构协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甘残联发〔2022〕27号)有关要求,规范标准和管理,为残疾儿童提供安全有效的康复服务。六是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康复人才培养,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知识、技能纳入卫生健康、教育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计划,不断提高康复服务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推动建设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残疾人专职委员、社会工作者、志愿服务人员等社会力量作用,做好发现告知、协助申请、志愿服务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各界捐助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
三、保障措施
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行地方政府负责制,要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的要求,完善配套措施,着力保障残疾儿童基本康复需求。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落实责任。一是残联部门负责筛查、救助对象审核,定点康复机构准入、评估、退出与综合监管评估、检查等工作的统筹协调。二是民政部门要加大对残疾儿童的保障工作。掌握相关经济困难家庭残疾儿童及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托养的残疾儿童信息,履行好困境残疾儿童监护职责,做好符合经济困难家庭的残疾儿童和困境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充分发挥救助作用。三是财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四是卫生健康部门要将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纳入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局,加强对定点康复医疗机构的管理和指导,健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康复医疗专业人员的职称评审;指导做好残疾预防和残疾儿童早期筛查、诊断、干预等工作。五是医保部门将符合规定的残疾儿童康复项目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政策报销。六是教育部门要逐步完善残疾儿童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解决康复教育专业人员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等问题。七是发展改革部门积极协调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项目的申报、专项建设资金争取、项目可研审批等服务工作。八是审计部门要依法独立对残疾儿童康复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防止发生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行为。九是人社部门积极做好残疾儿童康复教育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十是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残疾儿童康复机构面临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时,为残疾儿童提供及时的应急救援。十一是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残疾儿童相关辅助器具流通环节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及时协调相关消费维权工作,避免不合格残疾儿童辅助器具流入市场;要加强对残疾儿童手术相关医疗设备和食品药品的质量监管。十二是农业农村部门要结合兰州儿童友好城市建设,重点关注残疾儿童家庭,对有返贫风险的及时纳入监测,精准开展帮扶,防止因残返贫,同时做好信息资源共享。十三是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媒体大力宣传残疾儿童康复救助政策,使社会各界广泛了解党和政府爱民之心、惠民之举,帮助残疾少年儿童监护人准确知晓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相关内容,了解基本申请程序和要求。积极引导全社会强化残疾预防和康复意识,关心、支持残疾儿童康复工作,营造关爱儿童特殊群体良好社会氛围及环境。
本实施意见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区残联会同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各相关单位贯彻落实好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各项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发现的问题,重大情况向区政府报告。(2019年9月2日区政府印发的《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方案》(安政发〔2019〕19号)同时废止。)
2025年4月2日
相关链接: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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