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抽检基本情况
甘肃月月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民勤县吴老六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酿造食醋(生产日期:2024.01.02,规格型号:10L/桶)经甘肃省食品检验研究院,抽样单编号为SBJ24620000781230671ZX,检验报告编号:为(NO:SP-SZ2024-0142)进行抽样检验,经抽样检测总酸(以乙酸计),不挥发酸(以乳酸计)两个项目不符合GB12456-2021(第三法)、GB/T18187-2000《酿造食醋》标准检验要求,总酸(以乙酸计)项目标准要求应当大于等于3.50g/100ml,实际检验结果为3.01g/100ml。不挥发酸(以乳酸计)项目标准要求应当大于等于0.50g/100ml,实际检验结果为0.043g/100ml.两项判定为不合格,最终检验结论为该批食醋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4年11月01日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并对甘肃月月食品有限公司实施现场检查。经查,该公司共委托加工了50桶,货值金额650元,销往宏鑫调料店15桶,其余35桶当时收到抽检不合格消息后,已自行销毁。
三、核查处置情况
甘肃月月食品有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酿造食醋的违法行为。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2.违法所得15桶×(13-11)元=30元,合计30元;人民币叁拾元:总合计人民币:伍万零叁拾元整:(¥50030)的罚款。
四、发生原因及企业整改情况
产品不合格的原因:由于甘肃月月食品有限公司为委托生产方,对民勤县吴老六生产的酿造食醋没有尽到监督生产以及进货查验的责任义务,没有对食品的合格情况进行监督把关。
企业整改情况:目前甘肃月月食品有限公司已经停产停业,待一切整改完毕后,我局将现场进行审核方可准许继续经营。
特此公告
兰州市安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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