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版)
发布日期:2024-03-25浏览次数: 字号:[ ]

兰州市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023年版)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


目录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2.2有关预案

1.3 适用范围

1.4 应急原则

1.5预案体系

1.6各级应急预案相互关系

2 辐射事故分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

2.3较大辐射事故

2.4一般辐射事故

3组织指挥体系

3.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3.2组织指挥体系职责

3.2.1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3.2.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3.2.3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3.2.4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组职责

4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的报告

4.2应急响应的启动

4.2.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启动

4.2.2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

4.2.3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启动

4.3主要响应行动

4.3.1事故处置

4.3.2应急防护与疏散

4.3.3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

4.4应急状态的终止和程序

4.4.1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4.4.2终止后的行动

4.4.3总结报告

5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5.1技术准备

5.2队伍保障

5.3资金保障

5.4物资保障

5.5设施设备保障

5.6制度建设

6应急能力维持

6.1应急培训

6.2应急演练

6.3应急值守

7附则

7.1奖励和责任

7.2预案管理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附件1: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附件2:安宁区行政区域图

附件3:安宁区放射源统计表

附件4: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方式

附件5:安宁区辐射事故处理流程图

附件6: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初报表

附件7: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附件8: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终止报告表

附件9:应急处置卡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机制,规范应急响应行为,提高应急响应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应急响应,确保辐射事故得到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减少辐射事故给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造成损失,促进经济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构建和谐社会。

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未雨绸缪,防患未然,提高防范和处置各类重大突发事件的能力,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而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方案。根据国家、甘肃省及兰州市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区实际,保障环境安全,控制或减缓辐射突发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建立健全辐射突发事故应急处置体系,提高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2.1 法律、法规和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2015年 1月1日起施行)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号,2003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六号,2018 年 4 月 27 日修正);

(4)《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七十三号,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5)《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九号,2007 年 11 月 1 日起施行);

(6)《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9 号,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

(7)《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函〔2013〕101 号);

(8)《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 34号,2015 年 6 月 5 日起施行);

(9)《放射性物品分类和名录(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 2010 年第 31号,2010 年 3 月 18 日起施行);

(10)《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562号,2010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1)《放射性废物分类》(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公告 2017 年 第 65 号,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2)《关于加强全国环保系统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制修订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4〕425 号);

(13)《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2022 年12月16日发布);

(1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 449 号,2019 年 3 月 2 日修订)

(15)《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 2006年 1 月 18 日总局令第 31 号);

(16)《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

(17)《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技术规范》(HJ 1155-2020);

(18)《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安全与防护管理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990-2019);

(19)《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22〕13 号);

(20)《甘肃省生态环境厅辐射事故应急实施程序》(甘环核发〔2020〕14号);

(21)《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8〕163 号)。

1.2.2有关预案

(1)《国家核应急预案》(2013.6.30);

(2)《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0 年 10 月 6 日);

(3)《生态环境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0 年修订);

(4)《甘肃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政发〔2021〕50 号);

(5)《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甘政办发〔2022〕13 号);

(6)《兰州市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2 年 9 月 23 日)。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以及核技术利用中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辐射污染后的突发辐射事件,按照本预案组织开展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工作。

1.4 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环境危害。

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级相关法规,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常态下的安全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和源演练。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安宁区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和权限,建立并执行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建设,形成统一指挥、反应快速、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5预案体系

《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是区级专项应急预案,统领全区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和应急联动工作。下级预案包括核技术利用单位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等。本预案与下级预案共同组成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体系。

      

图1 安宁区辐射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体系示意图

1.6各级应急预案相互关系

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向上承担市级辐射突发事故应急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向下指导区级应急响应办公室成员单位、各乡镇(街道)辐射事故应对工作。重点在于措施落实、启动应急响应等具体流程,以及区域内各种辐射源管控情况和应急措施。

各乡镇(街道)及各有关成员单位细化所属区片及行业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措施及督导监督,明确督导监督人员,督导内容,并细化督导流程及频次。

企业操作方案是工业企业应急响应的具体操作性文件,应符合应急预案对企 业的管控要求,并将应急措施细化到具体的生产线、生产工艺、生产设施。

2 辐射事故分级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放射性物质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物质造成人员受到意外的异常照射或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件。主要包括:

(1)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放射性物品运输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3)放射性废物的处理、贮存和处置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4)可能对我区环境造成辐射影响的辖区外的辐射事故;

(5)国内外涉核航天器在我区境内坠落造成环境辐射污染事故;

(6)各种重大自然灾害引发的次生辐射事故。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从重到轻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2.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及以上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4)对我区境内可能或已经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的航天器坠落事件或境外发生的辐射事故。

2.2重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下急性死亡或者10人及以上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较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3较大辐射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10人以下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小范围辐射污染后果。

2.4一般辐射事故

(1)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辐射污染后果。

组织指挥体系

3.1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

成立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政府办公室主任和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区财政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区卫生健康局、区应急管理局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根据辐射事故处置需要,可视情增加区委网信办、兰州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

区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设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区辐射事故应急办下设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专家咨询组、安全保卫组、医疗救护组、舆情信息组、后勤保障组,由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牵头组成,负责具体落实应急期间的响应行动。

3.2组织指挥体系职责

3.2.1区应急指挥部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辐射事故应急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指示要求,落实应急响应期间的后勤保障和善后处理工作,配合省、市应急指挥机构做好应急响应、处置等工作,领导指挥、协调全区辐射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建立健全辐射事故应急机制,组织制订本行政区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准备;负责辐射事故应急宣教工作及辐射事故信息公开,做好社会维稳工作;向上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提交辐射事故处置总结报告;完成省、市应急指挥部下达的其他应急任务。

3.2.2区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科普宣传、社会宣传、新闻报道等工作,承担应急响应中舆情信息组职责;负责组织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承担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中安全保卫组职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疏散撤离,应急响应期间视情提升社会治安和安保级别,依法处置谣言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行为;负责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等违法犯罪案件的侦办工作,必要时负责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调查处理和处置工作,涉嫌犯罪的负责对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辐射事故应急相关的宣传和新闻发布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区财政局:负责由区级承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能力建设、应急响应等经费保障工作,包括辐射事故应急演练、业务培训、应急物资储备、事故调查、监测、评估处置等项目经费保障。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承担编制、修订区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牵头做好我区辐射事故应急监测能力建设及各项应急准备工作;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职责,负责辐射事故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应急响应时承担综合协调组、监测处置组职责,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专家成立专家咨询组,配合舆情信息组工作,协调开展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提出保护公众和保护环境的措施建议。协调组织应急响应期间信息报送工作;组织开展区级辐射事故应急培训与演练工作;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应急指令,配合做好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原因调查工作,协助做好跨区域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配合公安部门做好丢失、被盗、失控放射源的追缴工作。

区卫生健康局: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医疗救治及后期受照人员的观察、治疗,承担应急响应中医疗救护组职责;负责组织开展公众防护工作,提出保护公众健康的措施建议,必要时开展对饮用水、食品的放射性监测;组织开展对受到辐射影响的公众提供心理咨询服务等工作;配合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提供辐射事故医疗救治相关数据;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区应急管理局:配合做好由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工作;参与辐射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按照职责要求;制订本部门应急行动方案。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配合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开展应急工作。对本辖区内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健全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工作体系,及时有效应对安宁区辐射事故。

其他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事故处置需要,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区应急指挥部指令并结合自身业务范围开展相应工作。

3.2.3区辐射事故应急办职责

承担区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公室做好应急响应、处置等工作,综合协调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应急响应行动及应急期间后勤保障工作;组织开展对应急响应、事故处理措施的监督、跟踪和评价;负责处理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的信息和应急响应终止后各专业组上报的总结报告的汇总,并负责应急响应总结报告编制、报送等工作;承办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3.2.4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各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

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牵头,其他相关部门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具体承担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文件处理、信息报送、通信联络和组织协调等工作;应急响应终止后,负责总结报告汇总、编制、报送等工作;负责组织辐射事故调查工作,汇总相关单位调查处理报告,向指挥部报送事故调查报告。

(2)监测处置组

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牵头,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成员单位参与辐射事故处置工作。

主要职责:承担省、市应急指挥机构监测处置任务,制定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负责开展事故期间现场调查及应急监测工作。

(3)专家咨询组

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或聘请科研单位专家组成。

主要职责:为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提供技术咨询;为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现场处置、抢险救援、现场防护及善后处理等提供技术支持;审查各专业组应急方案并提出意见;指导、审定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方案。

(4)安全保卫组

由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承担现场保护、警戒、隔离、交通管制等任务,负责维护现场治安秩序;配合开展对辐射事故原因和相关人员的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配合相关部门组织受事故影响群体的疏散工作;必要时负责做好放射性物质运输的安保工作。

(5)医疗救护组

由区卫生健康局牵头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组织确定辐射事故导致健康危害的性质、程度及其影响人数和范围;根据发生辐射事故的辐射物品种类、危害特性、影响范围、处置方式方法等,制定并组织实施应急救护措施,指导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和受事故影响群体的辐射防护,发放所需药品和防护用品;负责对事故造成的放射病、超剂量照射人员的医疗救护;指导和协助开展对现场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

(6)舆情信息组

由区委宣传部牵头,区融媒体中心、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配合组成。

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期间科普宣传、社会宣传和专家解读工作,保障媒体采访和公众咨询;负责起草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信息文稿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发布稿件;负责组织开展应急响应中相关信息发布工作,指导安宁区人民政府发布信息,负责组织开展应急期间的舆论引导工作。

(7)后勤保障组

由安宁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联合组成。

主要职责:根据总指挥指令,安宁区人民政府负责落实现场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协调落实总指挥部后勤保障工作。

应急响应

4.1辐射事故的报告

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或方案,控制现场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处置,同时立即向安宁安宁区人民政府、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和兰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报告。区人民政府和区级生态环境、公安、卫生主管部门对辐射事故进行核实,确认后按规定,在1小时内报上级人民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

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在接到辐射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安宁安宁区人民政府和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立即逐级上报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突发事态紧急、情况复杂的特别重大或重大辐射事故,区人民政府可直接向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

应急响应终止后,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继续逐级报告事故后续处置的相关情况。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

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生辐射事故的原因、发生时间、地点、人员受害情况、事故潜在的危害程度等初步情况。

续报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以及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处理结果采用书面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出具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

安宁区辐射事故处理初报、续报及结果报告表格式见附表。

4.2应急响应的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和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按照辐射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一般、较重、重大、特大四级。

4.2.1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启动

发生辐射事故时,由事故单位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指挥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初判为特别重大、重大辐射事故的,应立即向甘肃省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报告,由省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区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做好应急响应、处置等工作。

4.2.2较大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启动

发生辐射事故时,由事故单位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区应急指挥部,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初判为较大辐射事故的,由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并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机构配合做好应急响应、处置等工作。

4.2.3一般辐射事故应急响启动

发生一般辐射事故时,由事故单位报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初判为一般辐射事故,向区应急指挥部报告,由区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启动应急响应,同时,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及时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报告相关信息和处置工作进展情况。区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时,可请求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相关专业组支援。

应急响应启动指令由各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报请同级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发布。响应过程中,可根据事故损失情况及其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响应级别,避免响应能力不足或响应过度。

4.3主要响应行动

辐射事故发生时,区应急指挥部按照到省(市)应急指挥机构总指挥指令组织开展应急响应,相关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配合省(市)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办做好应急响应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其他相关成员单位可根据事故进展需要和总指挥指令,及时派出相关应急人员参与应急响应工作。

现场应急响应行动主要包括应急监测、事故处置、安全保卫、医疗救护、人员防护、应急疏散等内容,由现场各专业组根据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现场通常由安宁区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成立现场指挥部,负责对现场行动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4.3.1事故处置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为事故处置的第一责任主体,事故发生后,责任单位应立即开展事故处置工作,采取应急相关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在下列情况下,区应急指挥机构应及时申请省、市政府应急机构介入,在省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下,完成事故处置工作:

(1)辐射事故不能在第一时间落实到责任单位或无责任单位;

(2)辐射事故责任单位事故处置能力不足或完全不具备处置能力;

(3)辐射事故责任单位出于自身利益考虑,事故处置措施不能满足保护环境和公众健康要求。

事故处置结束后,安宁区人民政府应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落实相关损害赔偿。

4.3.2应急防护与疏散

根据辐射事故性质与特点等实际情况,现场指挥部应依据监测数据在第一时间划分监督区和控制区,明确应急人员和公众安全防护区域,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戴相应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当研判辐射事故影响范围较大时,现场指挥部应及时上报区应急指挥部,区应急指挥部立即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根据指令开展应急疏散工作。

疏散时应结合事故影响及事发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建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的方式和途径,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转移受威胁人员和可能受影响地区居民,并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设立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做好转移人员安置工作,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必要医疗条件,确保人民生命安全。

4.3.3信息公开与社会维稳

辐射事故发生后,为避免造成社会恐慌,应根据需要及时做好相关信息公开工作,安宁区人民政府或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一般辐射事故的信息发布。通过政府授权发布、发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事故情况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

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污染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信息公开的同时,应加强受影响地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受影响人员与涉事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4.4应急状态的终止和程序

4.4.1应急状态的终止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即满足应急状态终止条件:

(1)确认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或可控;

(2)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达到应急状态终止条件后,由原发布启动应急响应的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批准,由总指挥下达应急响应终止指令,进入应急总结及事故后恢复工作。

如在事故发生地,丢失放射源始终无法找到或无法回收,辐射环境影响需经长期处置方能消除等特殊情况发生,安宁区人民政府应上报省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批准可视情适时终止应急响应,同时继续开展对放射源的后续查找及辐射环境影响控制工作,相关事故信息应视情及时向公众发布,避免产生社会恐慌。

4.4.2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状态终止后,相关单位和部门应根据区应急指挥部的指示和实际情况,协同开展以下工作:

(1)评价事故对环境和公众造成的影响,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生态环境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2)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行动;

(3)组织开展事故调查,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提出整改防范措施和处理建议,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4.4.3总结报告

应急状态终止后,各应急组应在1周内向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提交本组的总结报告,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在2周内向区应急指挥部提交总结报告,区应急指挥部收到区辐射事故应急办总结报告后,及时总结并向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和市、安宁区人民政府提交总结报告。

应急准备与保障措施

5.1技术准备

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积极通过能力建设、项目申报等多种方式,加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技术平台等信息化建设提高各类专业技术应急响应能力,确保技术能力能够满足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需求。

5.2队伍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相关成员单位要组建或落实担负相关职责任务的专业人员队伍,加强队伍管理、明确职责分工、强化能力建设,提高应急装备水平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素质和能力,确保响应时能够按照辐射事故的具体情况和区应急指挥部的要求,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5.3资金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将区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建设、监管能力建设纳入区级财政预算,保障辐射事故应急工作,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监管和评估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

5.4物资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结合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实际工作需要,配套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及相关器材,包括但不局限于以下内容:应急办公用品、应急通讯器材、应急处置用品、个人防护用品、应急后勤保障用品等,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5.5设施设备保障

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应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做好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包括指挥设施、通讯设备、应急车辆、辐射监测设备、辐射后果评价软件等。保证应急设施设备始终处于良好备用状态,定期保养、检验和清点应急设施设备和物资。

5.6制度建设

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应完善应急仪器设备和物资装备日常维护和保养相关制度,确保能随时应对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

应急能力维持

6.1应急培训

区应急指挥部各相关单位工作人员均应接受辐射事故应急培训。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每年应制定辐射事故年度应急培训计划并具体组织落实,针对不同类型响应人员,及时开展熟悉预案基本内容、具备完成应急任务的基本知识、专业技能和响应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工作。

6.2应急演练

区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根据本预案中规定的职责和任务,应根据需要,统筹规划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工作,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明确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组织机构和责任人。各成员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直接责任人。

区级辐射事故应急演练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应急演练规划,通常上每3年至少组织一次,各成员单位单项演练每年组织一次。演练结束后,要及时总结评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必要时,对应急预案做出修改和完善。

6.3应急值守

辐射事故接报,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电话值班和应急指挥中心日常值班制度,各应急响应人员通讯设备要随时保持畅通。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期间,区辐射事故应急办实行24小时专人在岗值班。

附则

7.1奖励和责任

对辐射事故应急管理及响应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按规定给予表扬。

在应急管理和响应工作中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7.2预案管理

本预案根据应急工作需要适时修订,由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组织相关成员单位组织编制并报安宁区人民政府审批;各部门根据本预案,结合实际情况,应当及时制订(修订)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统一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工作。

本预案在未修订之前,如因机构改革造成部门、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则由机构改革后,承担相应职责的新单位履行。成员部门分管领导工作发生变化时,由新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接续履行该职责。

7.3预案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安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兰州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解释。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1、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2、安宁区行政区域图

3、安宁区放射源统计表

4、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指挥部联系方式

5、安宁区辐射事故处理流程图

6、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初报表

7、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续报表

8、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终止报告表

9、应急处置卡

附件1: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说明

为建立健全兰州市安宁区突发性辐射事故应急机制,提高政府防范和应对辐射事故的能力,确保突发性辐射事故得到妥善处置,最大限度地控制、减轻和清除突发性辐射事故的风险和危害,保障公众健康和环境安全,维护社会稳定,保护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兰州市安宁区政府组织编制了《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预案编制前,编制单位对兰州市安宁区在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进行了调查,截至目前,安宁区在用射线装置49台,射线装置主要为Ⅱ类和Ⅲ类。从辐射安全隐患考虑,上述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存在发生辐射事故风险,另外考虑到流动放射源过境和其他突发情况,也存在发生较大或重大辐射事故风险,因此本预案的编制是必要的。

本预案为首次编制,编制过程中充分考虑安宁区实际情况,结合安宁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职责和应急能力现状,统筹安排,同时考虑了与上级部门应急预案的衔接,理顺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提高协作能力,完善应急机制,确保在应急预案启动时有条不紊,各司其职,有效响应。

根据国家有关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相关要求,政府部门应定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演练,通过演练进行检验查找应急预案中存在的问题,进而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预案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兰州市安宁区辐射事故应急预案2023年版1(附件2-9).docx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