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政办发〔2023〕19号
发布日期:2023-09-15浏览次数: 字号:[ ]

镇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属各单位

《兰州市安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8月11日

 

兰州市安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机制,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身心健康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身心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甘肃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3 事件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1.3.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我省在内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者相关联的疫情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疑似病例。

(3)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市(地)。

(4)霍乱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市(地),有扩散趋势。

(5)乙类、丙类传染病波及2个以上区县,一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尚未造成扩散。

(7)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扩散到区县以外的地区。

(8)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9)预防接种和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的。

(13)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5例,流行范围在安宁区行政区域以内。

(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连续发病10例以上,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

(3)霍乱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以上区县,或市(地)级以上城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的1倍以上。

(5)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中毒人员在100人以内,死亡1-9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兰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3.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出现在有可能对人群健康造成重大危害的动物疫情。

(2)腺鼠疫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数未超过10例。

(3)霍乱在安宁区行政区域内发生,一周内发病9例以下。

(4)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

(5)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6)安宁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区范围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身心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饮用水污染以及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社会安全等事件引起的严重影响公众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的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1.5 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范围、性质和危害程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实行分级管理。区政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和指挥,各有关部门按照预案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2)依法规范,措施果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体系,建立健全系统、规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制度,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可能发生的公共卫生事件做出快速反应,及时、有效开展监测、报告和处理工作。

(3)预防为主,常备不懈。提高全社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意识,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做好人员、技术、物资和设备的应急储备工作。对各类可能引起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情况要及时进行分析、预警,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4)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要充分尊重和依靠科学,要重视开展防范和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科研和培训,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提供科技保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通力合作、资源共享,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广泛组织、动员公众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2  组织体系及职责

2.1 应急指挥机构与职责

2.1.1 区应急指挥部

成立兰州市安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统称“区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总指挥,区卫健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区卫健局、区委宣传部、区委统战部、区委网信办、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区发改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工信局、区民政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区住建局、区水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商务局、区文旅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区医保局、区金融办、区政管局、区城管局、区三维数字中心、区机关服务中心、区环卫局、区公路局、区红十字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等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为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参加区应急指挥部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卫健局,由区卫健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2.1.2 区应急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职责:负责提出紧急防控措施,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迅速到达岗位,落实防控措施;指挥医疗卫生单位开展调查、控制、医疗救治工作;紧急调集人员、设施、设备,交通工具、储备物资等,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向市应急指挥部及时报告应急处置情况;经区政府批准,组织人群疏散、隔离、查验;紧急情况下,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提出限制流动和疫区封锁等决定的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督导检查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工作,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措施;建立和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预测及监测系统;开展应急处置和预警监测人员的培训,组织预案演练活动;督促检查各部门、单位全面、有序地落实区应急指挥部安排部署的各项工作;负责向区应急指挥部报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中的各类信息,并写出全面详细的总结报告;及时收集、分析总结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资料,不断完善本预案;每年按照区政府要求报告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救援队伍、志愿者队伍的组织、人数、装备、执行任务等情况。及时上报重大变更事项;承担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成员单位职责:

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制订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技术方案;统一组织实施应急医疗救治工作和各项预防控制措施,并进行检查、督导;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等建议;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运动;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调查和评估,承担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日常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及时报道区应急指挥部授权发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应急处置情况;加强对区属媒体、网站发布相关信息的管理,督促主管部门争取第一时间对外发布权威信息,及时正确引导网上舆论,避免不良信息在网上散布蔓延,协调公安等互联网管理部门做好网上有害信息的处置;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有关疾病紧急防控措施,普及危机心理干预和防病知识。

区委统战部:督促指导宗教场所落实通风、消毒等防控措施;会同各宗教团体暂停举办各类人员聚集性宗教活动,加强对信教群众的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区委网信办:负责网络舆情监测、分析研判和处置应对工作。

市公安局安宁分局:密切关注疫情动态和与疫情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理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的突发事件,加强治安管理,查处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稳定;协助区卫健局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封锁措施等保障工作。

区发改局:配合做好全区公共卫生应急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实施工作,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有关基础设施项目的申报和建设,并做好建设资金争取、项目审批等方面的工作。

区教育局:负责制订辖区各高校、中小学、幼儿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与卫健局密切配合,组织落实各类学校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控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学校内发生,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员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工作。

区科技局:支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研究,支持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协调、解决防治技术、药品、疫苗研发和应用中的科技问题。

区工信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应急疫苗、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防护用品以及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和调度,保证市场供应和应急处置需要。

区民政局:负责做好死亡人员的遗体接运、冷藏、防腐、整容及火化工作;指导社区开展群防群治;做好养老院等相关单位的疫情防控工作。

区司法局:负责社区矫正人群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应法律法规保障工作。

区财政局:负责安排疫情应急处置所需经费,并做好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人社局:组织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好参与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人员的因(工)公伤残认定、补偿、康复和死亡待遇政策。

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监测和基础调查等相关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安宁分局:负责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的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监督执法工作,防止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维护环境安全。

区住建局:负责督导各物业公司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开展卫生保洁、通风消毒、人员管理等工作,重点落实电梯、楼道、车库、物业办公室等公共场所的卫生防疫措施;加强全区建筑施工工地疫情防控工作落实,重点做好在建工地的消毒和施工人员的监测、登记等工作;负责做好疫情期间全区供排水和污水处理工作。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重大动物疫病防控技术方案,组织开展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动物疫病监测和管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宣传教育。

区商务局:负责组织基本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区文旅局:负责组织旅游行业协助卫生、检疫部门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疫情监测、健康教育工作;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对A级景区、旅行社、星级旅游宾馆、饭店做好旅游团队及个人宣传、登记、观察和管理工作,落实防控措施,必要时劝阻或限制疫区旅游活动;会同相关部门做好新闻报道和宣传动员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加强市场监管,依法查处制售假冒伪劣防护用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行为,维护紧急状态下的正常市场秩序;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执法稽查工作。

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各企业、各单位的经常性安全生产监管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负责组织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做好符合条件困难群众医疗和基本生活救助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收、分配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

区机关事务管理局:负责做好联防联控工作中应急车辆的保障和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物资储备空间的调配。

区医保局:负责门诊、住院治疗人员医保费用的核算、报销和支付等工作。

区金融办:负责协调驻区金融机构按照相关标准落实日常卫生防护措施,加强金融从业人员自身防护,协助卫生、检疫部门组织开展排查监测,做好联防联控工作。

区政管局:负责做好政务大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公共场所通风、消毒等措施,落实工作人员自身防护措施,加强办事群众安全管理,及时上报相关信息。

区城管局:负责餐厨剩余物监管,加强餐厨剩余物收集、运输、储存、处理各环节监管,同时做好垃圾分类工作;负责依法对集贸市场外的非法占道经营动物及其产品的行为进行查处。

区三维数字中心: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提供重点疫区人员往来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人员追踪等工作;加强防控工作大数据收集、分析、运用,及时提供信息保障。

区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全区办公场所每天进行消杀,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测量。

区环卫局:负责对全区直管公共卫生间、环卫作业车辆、垃圾箱进行消毒。同时,加强环卫作业人员自我防护,上岗作业必须佩戴口罩。

区公路局:协助区卫健局对乘坐公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运输环节传播;确保疫情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应急物资的运送,做好疫区公路交通管理工作。

区红十字会:负责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助;根据工作需要,向省内外发出救助呼吁,依法接收省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信息监测网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报告工作;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先期处置在本行政区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供区应急指挥部运作指挥的相关保障,负责基层动员;指导辖区单位开展基层应急工作,做好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2 日常管理机构

区卫健局设立卫生应急办公室,负责安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日常协调、管理工作。

2.3 区级专家咨询委员会

区政府组建由卫生管理、流行病学、临床医学、自然疫源病学、微生物学、卫生监督、检验检测等相关方面的专家组成的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1)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措施提出建议;

(2)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

(3)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技术方案;

(4)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参与对卫生应急人员的培训和指导卫生应急知识宣传工作;

(6)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意见;

(7)承担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管理机构和应急指挥机构交办的其他技术指导工作。

2.4 专业技术机构

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专业技术人员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和技术水平,在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要服从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和安排,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2.4.1 医疗机构

各医疗机构负责伤病人员的现场抢救、检伤、运送、诊断、治疗,医院内感染控制,检测样品采集,配合区疾控中心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组建应急医疗队和专家组,指导和支援应急处理。

2.4.2 区疾控中心

主要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医学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收集分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提出预警建议等。

2.4.3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主要负责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以及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2.4.4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负责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查处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等工作。

2.5应急组织体系框架图(附件1)

3  监测、预警、报告及病例诊断

3.1 监测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并加强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区卫健局、区疾控中心和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要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电话,向社会公布,实行24小时值班。

3.2 预警

区卫健局要根据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报告的监测信息,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迅速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认真分析,及时向区政府提出响应级别的预警建议,经区政府批准后公布。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和一般四个级别,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红色预警:尚未达到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但规模极大,后果极其严重,影响超出本省范围,需要动用全省的力量甚至请求中央政府增援和协助方可控制,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省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必要时(超出地方处理能力范围或者影响全国的)由国务院统一领导和协调应急处置工作。

橙色预警:尚未达到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但规模大,后果特别严重,发生在一市以内或是波及两个市以上,其应急处置工作由发生地市级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必要时需要动用省级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黄色预警:尚未达到较大(III级)突发公共事件,但后果严重,影响范围大,发生在一个县以内或是波及两个县以上,超出县级政府应对能力,需要动用市有关部门力量方可控制。

蓝色预警:尚未达到一般(IV)突发公共事件,影响局限在基层范围,可被县级政府所控制。

3.3 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区政府、区卫健局及其它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和个人。

3.3.1 报告范围和标准

(1)传染病

a、发现1例既需要上报的有: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含疑似病人)、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肺炭疽或职业性炭疽病例、不明原因肺炎。

b、3天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10例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流行性脑脊髓膜炎(3例或者有2例及以上死亡)。

c、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输血性乙肝、丙肝、HIV(医疗机构、采供血机构发生输血性乙肝、丙肝病例或疑似病例或HIV感染)。

d、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5例及以上:甲肝/戊肝、伤寒/副伤寒(或出现2例及以上死亡)、流行性出血热(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高发地区10例)、钩端螺旋体病(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流行性乙型脑炎(或者死亡1例及以上)。

e、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10例及以上病例:新冠病毒感染、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

f、登革热:1周内,一个县(市、区)发生5例及以上登革热病例;或首次发现病例。

g、感染性腹泻:1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中发生20例及以上感染性腹泻病例,或死亡1例及以上。

h、流感:1周内,在同一学校、幼儿园或其他集体单位发生30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或5例及以上因流感样症状住院病例,或发生1例及以上流感样病例死亡。

i、疟疾: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高发地区10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近3年内无当地感染病例报告的乡镇,以行政村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5例及以上当地感染的病例;在恶性疟流行地区,以乡(镇)为单位,1个月内发现2例及以上恶性疟死亡病例;在非恶性疟流行地区,出现输入性恶性疟继发感染病例。

j、血吸虫病:在未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10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5例及以上;在传播控制地区,以行政村为单位,2周内发生急性血吸虫病5例及以上,或在同一感染地点1周内连续发生急性血吸虫病病例3例及以上;在传播阻断地区或非流行区,发现当地感染的病人、病牛或感染性钉螺。

k、新发或再发传染病:发现本区县从未发生过的传染病;发生本县近5年从未报告的传染病;国家宣布已消灭的传染病。

(2)食物中毒

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学校、幼儿园、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一次中毒人数5人及以上或死亡1人及以上

(3)职业中毒

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人及以上或者死亡1人及以上的。

(4)其他中毒

出现食物中毒、职业中毒以外的急性中毒病例3例及以上的事件。

(5)环境因素事件

发生环境因素改变所致的急性病例3例及以上。

(6)意外辐射照射事件

出现意外辐射照射人员1 例及以上。

(7)传染病菌、毒种丢失

发生鼠疫、炭疽、非典、艾滋病、霍乱、脊灰等菌毒种丢失事件。

(8)预防接种和预防服药群体性不良反应

群体性预防接种反应:一个预防接种单位一次预防接种活动中出现群体性疑似异常反应;或发生死亡。

群体预防性服药反应:一个预防服药点一次预防服药活动中出现不良反应(或心因性反应)10例及以上;或死亡1例及以上。

(9)医源性感染事件

包括医源性、实验室和医院感染暴发。

(10)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2周内,一个医疗机构或同一社区、建筑工地、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有相同临床症状的不明原因疾病3例及以上。

(11)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2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

(1)责任报告单位

①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

③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各乡镇。

④区卫健局。

⑤其他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和卫生保健工作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2)责任报告人

执行职务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卫生人员。

3.3.3 报告时限和程序

责任报告单位及责任报告人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或区卫健局报告。

区卫健局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应当在1小时内尽快向区政府报告,同时向市卫健委报告,并立即组织进行现场调查确认,及时采取防控措施,随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区政府应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尽快向上一级政府报告。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区卫健局可直接上报国家卫健委。

3.3.4 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要根据事件的严重程度、事态发展和控制情况及时报告事件进程。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

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涉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事件处理结束后要及时写出结案报告,并按程序上报。报告的具体要求按照国家卫健委的有关规定执行。

3.3.5 网络直报(国家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

各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直接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提高信息报告的及时性。区疾控中心接收到报告信息后,应逐级审核、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汇总统计、分析,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区卫健局。

3.3.6 兰州市安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及时限图(附件2)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原则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响应、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边调查、边处理、边救治、边控制”、“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做出相应级别应急反应。同时,要遵循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的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预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反应级别,以有效控制事件,减少危害和影响。要根据不同类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对事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事件,应及时升级预警和反应级别;对范围局限、不会进一步扩散的事件,应相应降低反应级别,及时撤销预警。

4.2 分级响应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区应急指挥部以及各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开展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研判工作,并按照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对应的人民政府作出相应响应。

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协调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生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现场应急处理工作。

4.3 事发地应急反应措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处理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危险化学品泄露、放射事故等易污染事件结束时,应急队伍的撤离应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对人员进行必要的健康检查或留验观察,对医疗设备进行统一消毒处理,检验合格方可撤离。

4.3.1区政府指挥部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 根据区卫健局的建议,决定是否启动应急指挥部工作。

(3)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4)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5)疫情控制措施:紧急情况下,区政府可以在本区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受污染的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

(6)流动人口管理:采取措施限制疫区和高危地区人口流动,对从疫区和高危地区进入本区的人员进行必要的留验观察,对发现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7)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交通、检验检疫等部门在交通站点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动物进行卫生检疫查验,一旦发现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及时向指定的机构移交。

(8)加强旅游部门管理:包括旅行社、旅游区(景点)、旅游定点餐馆,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每个旅游团队都要建立人员和行程详细资料保留制度,严格实行首诊报告制和建立疫情报告制度,认真做好公共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消毒工作。

(9)食品安全管理部门:组织开展食品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10)开展群防群治:街道、社区协助相关部门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落实公共卫生措施等工作。

(11)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加强社会治安管理和市场监管,打击扰乱社会治安和经济秩序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

(12)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组织新闻单位,及时准确报道已经发布的事件新消息,正确引导舆论。

4.3.2区卫健局

(1)组织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及专家组对事件进行评估,提出预警建议。

(2)提出是否启动本级应急预案的建议,启用应急指挥中心并确定本部门指挥体系和人员组成。

(3)组织本级专业应急队伍、各医疗机构、区疾控中心和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和应急处理。

(4)根据需要组织开展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设立临时卫生检疫点、留验观察站等应急控制措施。

(5)组织对本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督导和检查。

(6)组织对本区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人员的培训。

(7)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

(8)组织本级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及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的措施、效果评价等。

4.3.3 各级医疗机构

(1)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实行重症和普通病人分开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收伤病人员。

(2) 协助区疾控中心开展标本的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依法报告相关信息。

(3)做好医院内感染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感染和污染。

(4)对非传染性伤病人员,按照现场救援、分类转运、后续救治、康复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处理。对传染性伤病人员,要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原则进行处理。

(5)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的经验,提高医疗救治水平。

(6)开展卫生知识宣传教育和心理危机干预,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协助其他救援人员进行心理急救,减少因事件受到惊吓,出现人员情绪极不稳定,造成不良影响,对伤者开展心理疏导。

4.3.4区疾控中心

(1)信息报告:加强重点区域、重点人群、重点环节的监测,实行应急值班制度,及时汇总、分析、报告事件信息。

(2)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根据应急专业预案,制定调查计划和方案,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查明传播链,及时提出预防控制措施。

(3)开展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集足够标本,分送相关实验室,尽快查明事件原因。

(4) 制订应急工作方案:区疾控中心负责制订重大传染病、常见中毒事件等的应急工作技术方案,并对技术方案提出修订建议。

(5) 技术培训: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应急培训。

(6)督导检查:组织对医疗机构的消毒、隔离、院内感染控制等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及技术指导。

(7)对易受感染人群和易受损害的人群实施应急接种、预防性服药和群体防护等措施。

(8)对整体预防控制技术工作的效果进行评估,并预测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

4.3.5 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

(1)在区卫健局的领导下,开展对医疗机构、疾控中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

(2)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传染病防治、饮用水卫生、环境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理,协助区卫健局依法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4.3.6 区爱卫会

要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爱国卫生运动。把整治内外环境、改善卫生面貌作为重点,清除垃圾、积留污水、污物及蚊蝇孳生场所。城镇要抓好食品卫生、公共场所卫生、环境卫生和饮用水卫生的改善;农村要抓好饮用水源和人畜粪便的无害化处理,卫生管理及改水、改厕工作,提高综合环境卫生质量。

4.3.7 区健教所

组织指导全区健康教育工作;建立社会健康宣传教育网络,开展健康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增强全民卫生意识,提高全民自我保健能力;编写与健康教育相关资料,收集反馈健康教育信息;总结推广健康教育的先进经验,积极探索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的有效方法,搞好健康教育的队伍培训。

4.3.8 各级应急队伍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警级别和工作需要,做好应急支援准备,准时集结待命。

4.4 非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反应措施

根据发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l)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组织做好本行政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加强相关疾病与健康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患于未然。

(5)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6)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等。

4.5 院内医疗救治

根据医疗机构服务能力和伤病人员救治需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原则由各级医疗机构、专业康复机构负责救治。院内救治按照危重抢救、专科治疗、康复治疗的基本程序进行。需要转院治疗的应按照“就地、就近、有利”的原则进行。各级医疗机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伤病人员实行“先救治、后结算”,不得拒收伤病人员。

涉及外籍或港、澳、台伤病人员,原则上按照“就地预防、就地隔离、就地治疗”开展应急救援,同时,要向区卫健局报告。需转入上级医疗机构或境外医疗机构救治的,由区卫健局提出申请,报市卫健委审核签署意见,上报省卫健委审批,由患者救治医疗机构负责转运。

4.6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由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宣布后实施。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国家卫健委报告。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市卫健委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市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健委报告。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区卫健局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反应的建议,报区政府或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健委报告。

4.7应急处理工作评估

应急反应结束后,区卫健局应组织专家评估组,对应急处理工作进行全面评估。评估的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处理效果评价、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改进建议等。评估报告在应急反应终止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报区政府和市卫健委。

5 新闻舆情与信息发布

5.1舆情引导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区应急指挥部、区委宣传部应及时启动舆情引导机制,专人负责关注、收集相关舆论舆情,并进行分类整理,对群众关注度高、言论严重偏离事实本身并可能给公众社会带来负面影响的言论和观点,应利用正确的舆论手段进行引导,及时答复或纠正各类媒体发布的不正确言论和观点,消除公众疑虑和担忧。

5.2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由区卫健局集中、统一管理,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事件发生的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举行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报会、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等,通过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站或政府网站发布信息。

5.3 信息通报

区卫健局应当及时向区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通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以及监测、预警的相关信息,区疾控中心和各医疗机构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告知本单位的有关人员。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区政府指挥部和区卫健局应及时向毗邻县(区)政府和卫健局通报相关情况。

区政府有关部门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时,应当及时向区卫健局通报。

市自然资源局安宁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疾控中心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之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

6  善后处理

6.1 善后处理

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区政府组织区卫健、区民政、区人社等部门进行人员伤亡情况评估,组织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因传染性疾病死亡者的遗体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理。

6.2 奖励

区人社、区民政、区卫健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表彰奖励相关规定报上级党委、政府批准后进行表彰奖励。

6.3 抚恤和补助

区民政、区财政、区人社等有关部门,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致病、致残、死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人员应按照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执行。

6.4 征用物资、劳务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区政府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评估,给予补偿。

6.5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7 应急处置的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坚持预防为主、平战结合。区政府和区卫健局应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组织建设,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和技术研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体系,落实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和应急物资,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顺利开展。

7.1 信息保障

区卫健局负责加强对全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核实和管理,确保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区疾控中心承担信息分析任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单位要加强信息的审核,严格按照规范和程序进行数据收集、汇总和报告。

加强现有资源管理、利用和整合,实现卫健局、各医疗救治机构、区疾控中心、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之间的信息共享。

7.2 应急体系建设

逐步建立符合区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和卫生监督体系。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

加强基础设施和设备装备,改善疾病预防控制条件;健全覆盖城乡、灵敏高效、快速畅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网络;建立功能完善、反应迅速、运转协调的应急处置工作机制;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应急反应能力和水平。

7.2.2 应急医疗救治体系建设

(1)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设立感染质控科、传染病门诊和隔离区。落实感染控制制度和措施,防止院内感染,保证就医安全。

(2)辖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要成立应急救治队伍,队伍要选择技术高超、经验丰富、年富力强的专业人员。每年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3)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各镇卫生院要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负责传染病病人的临时隔离观察。

(4)如发生化学中毒与核辐射事件,由区卫健局立即上报市卫健委,将病人转送至上级医院救治。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建设

在全区建立统一的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明确工作职责,规范执法行为,充实执法人员,加强执法装备,提高卫生执法监督的能力和水平。

7.3 卫生应急队伍建设

区卫健局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的原则,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区级卫生应急队伍。

7.3.1 综合协调组(信息报送),主要负责事件信息收集、处理、报送等工作,随时掌握工作事态,及时向区政府和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报告;组织预案制定及各项应急准备的检查工作;组织召开相关会议,起草有关文件;组织进行突发事件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组织实施本预案,制定应急控制措施;在突发事件发生后,迅速了解、收集、汇总和报告卫生应急情况;与现场各专业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应急机构保持联系,及时传递有关信息、传达有关决定和指示;审查有关的宣传报道内容;处理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联络员:宋荣宪    

7.3.2 医疗救治一组(安宁区人民医院15人),主要负责突发事件中现场伤员的救治,对伤员伤情进行检伤分类,当有大量的伤员出现时,根据伤者的意识、呼吸等情况迅速判断病情的轻重程度,首先要保证那些病情很重,并且有抢救希望的伤员尽快得到救治。

联络员:杜红霞  

7.3.3 医疗救治二组(安宁区万里医院15人),主要负责突发事件中现场伤员的救治,组织调度急救车辆转送病人。

联络员:黄艳丽  

7.3.4 传染病防控及卫生防疫组(安宁区疾控中心6人),主要负责全区传染病疫情统计、分析及预警监测,避免因突发事件发生现场太过混乱而导致传染病的传播。同时,开展突发事件期间的疫病监测,及时准确报告疫情;开展突发公共事件期间的流行病学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为临床诊断和治疗提供参考。   

联络员:黄  鲜  

7.3.5 卫生监督组(安宁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6人),主要负责突发事件期间饮用水及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执法工作;对事发现场采集水箱水及管网末梢水进行感官判断和快速检测,同时根据初步调查的情况确定采样点协同疾控中心采集水样送实验室检测。

联络员:王红霞  

7.3.6 健康教育组(安宁区健康教育所3人),主要负责对突发事件中围观群众开展健康宣传工作。通过向围观群众发放健康宣传册,平复群众的情绪。

联络员:田  华 

区疾控中心、区卫健局综合监督执法所、各医疗机构要组建本单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小组(医疗队),配备基本装备,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

各卫生应急救援队伍要服从区卫健局的统一管理、指挥和调度。必要时,由市卫健委对全市卫生应急队伍统一进行调度。

7.4 培训和演练

区卫健局负责应急队伍培训,并组织演练。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演练中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区政府批准。

7.5 集中留验观察场所准备

全区二级以上综合性医院要建立备用留验观察站。留验观察室的启用,由区卫健局决定。留验观察室卫生技术人员由区卫健局从辖区各医疗卫生机构中抽调。留验观察室要依法向区疾控中心报告疫情信息。

7.6 应急物资储备

区卫健局根据市级应急物资储备目录,提出区级应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应急物资储备。各医疗机构根据区卫健局制定的要求储备物资,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传染源隔离和卫生防护用品等。

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补充。实物储备要定期更换,保证有效期,减少损失。

7.7 经费保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经费保障实行分级负责、专项管理、专款使用制度。区发改局要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区财政局按规定落实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财政补助政策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费,所需资金已在部门预算核定的应按照有关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未在部门预算核定的,要通过调整部门预算内部支出结构和追加部门预算等方式,及时安排和拨付。

区政府和有关部门也可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7.8 通讯与交通保障

根据应急工作需要,为应急处置机构和应急队伍配备通讯和交通工具,保障应急处置工作开展。

7.9 法律保障

区级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规定,根据本预案要求,严格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工作。同时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加强调查研究,起草和制订并不断完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规章制度,形成科学、完整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章体系。

7.10 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应由其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各类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参加人身、医疗、健康等保险的伤亡人员,做好理赔工作。

7.11 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

各医疗机构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范知识和卫生科普知识,开展心理卫生干预,教育和倡导公众以科学的态度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病人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的病人,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造成人数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发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在其它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事发地区是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和主要波及区域。

伤病人员是指受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害因素致病、致伤、致残或死亡人员。

外籍人士是指在我国境内居住、工作、学习旅游等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国外政府官员、专家、学者、留学生及游客等。

8.2 预案管理与更新

区政府将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情况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本预案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预案中相关单位成员若有工作调整或职务变动的,由其继任者自行更替,不另行文。本预案在未修订之前,如因机构改革造成部门、单位的工作职责发生了变化的,则由机构改革后新设置承担职责的新单位接续履行该项职责。

本预案由区卫健局牵头组织制定,并负责解释。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2020年2月25日印发的《兰州市安宁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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