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兰州市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安政办字〔2023〕28号
发布日期:2023-12-15浏览次数: 字号:[ ]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有关部门,各相关企业:

《兰州市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3日

 

兰州市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及时、有序、高效地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建立健全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工作机制,减小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最大限度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全区燃气正常供应,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兰州市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甘肃省建设厅城市供气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安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共甘肃省委、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和二十大报告关于提升防灾减灾救灾能力精神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本预案是防范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指导性文件,指导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的风险防范、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以及恢复重建等工作”。

(1)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指挥。

(2)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的前期应急处置和指挥。

(3)其他需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指挥部处置的燃气突发事件。

1.4  事件等级

根据本区燃气供应和使用情况,按照事件所在燃气供应系统的压力等级、影响的用户性质及数量、事件发生地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将燃气突发事件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1.4.1  特别重大燃气事件(Ⅰ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燃气事件:

(1)长输燃气管线区内部分、城市门站及高压B级(2.5MPa≥P>1.6MPa)以上级别的供气系统、输配站、液化天然气储备基地、液化石油气储备基地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泄漏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重伤,或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并造成重大影响。

(3)燃气突发事件引发的次生灾害,造成铁路、高速公路运输长时间中断,或造成供电、通信、供水、供热等系统无法正常运转,或造成城市基础设施严重受损。

1.4.2  重大燃气事件(Ⅱ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重大燃气事件:

(1)次高压以上级别的天然气供应系统、压缩天然气供应站、液化天然气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罐站、瓶装液化气供应站、车用燃气加气站等燃气供应系统及用于燃气运输的特种车辆发生燃气火灾、爆炸或泄露,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严重影响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区大部分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严重影响用户安全用气,造成2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止供气24小时以上,或高等院校的公共食堂连续停气24小时以上,并造成重大影响。

(3)全区天然气供应系统的高压B级管网(2.5MPa≥P>1.6MPa)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且预计会造成重大影响。

(4)城市气源或供气系统中燃气组份发生变化,导致无法满足终端用户设备正常使用。

(5)燃气突发事件的次生灾害严重影响到交通、供电、供水、供热等市政设施正常使用,造成重大影响并使局部地区瘫痪。

(6)事件发生在重要场所(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如广场、车站、医院、机场、大型商场超市、重要活动现场、重要会议代表驻地及本市重点防火单位和地区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7)供暖期间造成本区各大集中供热站停气,形成供热事件,造成重大影响。

1.4.3  较大燃气事件(Ⅲ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较大燃气事件:

(1)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火灾、爆炸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2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影响到局部地区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且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启动本企业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

(2)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导致本区局部地区燃气设施超压运行,且影响用户安全用气;或造成停气影响的居民用户数量在1万户以上2万户以下,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

(3)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高温或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全区天然气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

(4)发生在城市主干道上,造成交通中断在3小时以上。

(5)供暖期间造成居民采暖锅炉停气,形成较大供热事件。

(6)在大型公共建筑或人群聚集区发生燃气泄漏,造成火灾、爆炸和人员伤亡。

1.4.4  一般燃气事件(Ⅳ级)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一般燃气事件:

(1)燃气供应系统发生燃气泄漏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及以上2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1000万元以下1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影响区域燃气供应和危及公共安全,但燃气供应单位通过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能够及时处置的事件。

(2)燃气供气系统发生突发事件,停气影响5000户及以上1万户以下居民,且24小时内无法恢复。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快速反应,协同联动;积极应对,科学处置。

1.6  预案体系及衔接

本预案是在《安宁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内应对燃气突发事件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区行政区域内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依据之一。

各燃气经营企业制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预案相衔接。

2  组织体系与机构职责 

2.1  组织体系

成立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简称“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一般事件(Ⅳ级)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住建局。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下设现场抢险救援组、现场疏散救护组、新闻舆情组、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组、事件专家工作组五个职能机构。

各燃气经营企业成立相应的应急指挥处置机构,负责做好本单位燃气突发事件的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2  机构和职责

2.2.1  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由区政府分管副区长担任总指挥,区住建局局长、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总经理担任副总指挥,区委宣传部、区纪监委、区住建局、区应急局、市公安局安宁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卫健局、区公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队安宁执法队、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安宁消防救援大队、安宁交警大队、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各镇各街道为成员单位。当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根据事件规模和影响程度,由区应急指挥部决定通知全部或部分成员单位及有关方面统一组织、协调、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区应急指挥部职责:

①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城市燃气突发事件预防和应急救援的规定。

②审定燃气经营企业的燃气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制度和应急预案。

③统一领导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事故抢险、社会救援等工作,根据需要向区政府报告事故情况和应急措施。

④启动和终止本预案,指挥、组织和协调应急处置机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⑤做好新闻舆情发布、监测、引导等工作。

2.2.2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区住建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各镇各街道主要领导、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总经理担任。主要职责是:

①组织修订全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急工作制度和开展应急演练,并监督执行情况。

②预案启动后,立即通知有关领导、指挥部领导、各救援工作组组长及成员。

③负责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整理,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传达应急抢险救援指令。

④区政府(各镇各街道)及相关部门开展抢险、排险、救援工作。

⑤负责保持与区政府、相关部门和应急队伍的联系,保证燃气突发事件抢险救援期间通讯联络畅通,并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做好后勤保障工作。

⑥负责及时组织应急响应期间新闻发布与舆情应对引导等工作。

2.2.3  现场抢险救援组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抢险救援组,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安宁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卫健局、安宁消防救援大队相关负责人为成员,主要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的紧急处置、抢险救援、现场警戒、调动救援物资等工作。工作要求:

①参加抢险救援的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抢险、抢修的有关规程、标准、要求和相关知识,熟练使用各种防护设备、抢险工具和消防设备。

②进入现场后,应立即划定警戒范围,封闭现场,清除无关人员,维持现场治安和秩序,保护事故现场,配合调查取证,疏导交通,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③抢险人员到达现场后,要立即分析事件发生原因,确定抢险方案,迅速开展抢险救援工作,控制事态发展。

2.2.4  现场疏散救护组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现场疏散救护组,安宁公安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卫健局分管副局长任副组长,区民政局、区公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队安宁执法队、区住建局、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疏散群众、现场警戒、抢救伤员及公私财产、协助医护人员对受伤人员进行紧急救护。工作要求:

①工作人员要掌握自身安全防护、救护伤员和疏散群众的知识,在确保自身安全的前提下抢救伤员、疏散群众。

②疏散群众时要做详细准确的记录,做到无遗漏人员,并确保被疏散的人员在事件处理结束之前不擅自返回事发地。如在疏散群众时出现无法确定户内是否有遗漏人员的情况,要立即向有关指挥部进行汇报,在街道或当地派出所的见证下,采取强行入内检查的措施,但在撤离时应采取妥善方式保证户内财产安全。

③迅速组织医疗救护队进入事发现场对伤员进行及时救治。

2.2.5  新闻舆情组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燃气突发事件新闻舆情组,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任组长,区住建局副局长任副组长,区委宣传部、区住建局、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和燃气经营企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根据事故主要级别,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涉事责任部门是第一责任主体,做好新闻与舆情的回应工作。建立新闻舆情收集、会商、研判、回应、评估机制,对收集的舆情加强研判;建立快速反应协调联动机制,提高回应的及时性、针对性、有效性。

2.2.6  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组及职责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设立燃气突发事件调查及善后处理组,区应急管理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副总经理任副组长,区监察委、安宁交警大队、区卫健局、区公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队安宁执法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财政局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现场取证,对事件现场进行调查,对燃气突发事件中伤亡的人员及家属进行安抚、抚恤及善后处理工作。工作要求:

①立即到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查找事件发生的原因,形成初步材料。

②对事件当中的有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③按照有关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理赔标准,安抚伤亡人员的家属,依法及时完成理赔工作。

④做好伤员的看护工作,保证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并将治疗情况及时反馈,维护社会稳定。

2.2.7  事件专家工作组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成立燃气突发事件专家工作组,区住建局分管副局长任组长,区应急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相关负责人和燃气专家为成员。其主要职责是:

①参加应急指挥部统一组织的活动和专题研究。

②应急响应时,对燃气突发事件的发展趋势、抢险救援方案、处置办法等进行研究,为应急决策提供咨询和建议。

③对燃气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进行预测、评估。

④参与事故调查,对事故处理提出咨询意见,受指挥部指派,对事故发生地各镇各街道和企业给予技术支持。

2.2.8  各成员单位职责

(1)区委宣传部:负责引导新闻媒体做好新闻舆论宣传与引导,稳定民心,防止不实报道。

(2)区纪委监委:参与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与事故调查处理。

(3)区住建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协调、组织等相关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救援保障工作。

(4)市公安局安宁分局: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秩序维持工作;协助组织人员迅速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

(5)区卫健局:负责组织医疗急救队伍,做好中毒和受伤人员的现场急救工作,及时报告伤病员的救治情况。

(6)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特种设备专业抢险救援单位做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各种压力容器的事故抢险工作。

(7)安宁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做好燃气泄漏、火灾、爆炸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8)区公路服务中心、市交通运输执法队安宁执法队:负责协调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协助做好液化石油气、压缩天然气槽车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组织运输队伍做好现场应急处置所需的交通运输保障;负责车辆运输危险化学品燃气事故的调查。

(9)区应急管理局:负责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负责组织事故调查并参与事故处理工作。

(10)安宁交警大队:负责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交通疏导工作。

(11)区财政局:负责突发事件应急抢修和善后处理资金保障工作。

(12)区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街道办事处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13)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和其它燃气经营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与有关燃气管理部门完善安全协作和处置燃气事故的应急管理,按照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做好燃气事故预防、预测、信息报告、新闻舆情报告和应急处置等各项工作。

(14)区政府(各镇各街道):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参与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2.3  应急联动机制

(1)应急联动机构

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安宁消防大队,作为本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履行应急联动处置一般突发事件、组织联动单位对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建立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联动机制,在与现有110、119报警和燃气抢险信息联动的基础上,整合形成事故信息联动系统,保持与各专业抢险队伍的联系,保证信息畅通,确保抢险救援的联动效果。完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驻区军队、武警部队参与应急抢险救援的协同工作机制,健全工作规程,充分发挥政府相关部门和军队、武警部队在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和后期处置方面职能。

(3)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可视情况和需要建议或报请区政府向当地驻军、武警部队和中央有关派驻单位通报情况,寻求支援。

(4)各燃气经营企业除负责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外,有义务服从调配参与全区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3  预防、监测和预警

3.1  风险分析

天然气设施遍布城市大街小巷、河沟、厂矿、居民区等,存在着泄漏、着火、爆炸、大面积停气等事故危险性;存在着上游气源不足、限量供气等中断城市供气的事故危险性;存在着突发自然灾害、人为破坏性事故危险性;存在着管网设备服役年限长、腐蚀泄漏等事故隐患;存在着长期形成的管道、站场安全间距不够、管道占压、管道包容等多项重大事故隐患。

城市燃气站场在储存、使用过程如果管理和使用不当,极易发生泄露、火灾和爆炸等危险事故。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特点,建立健全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做好本企业风险评估、分析和管控工作。

3.2  预防

燃气管理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本地区、本企业燃气安全事故的监测、检查、预防和预警工作:

(1)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通知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用户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

(2)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分析制度,定期通报事故处理结果。

(3)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结合本企业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防护抢修器材,并定期检查装备器材,组织演练。

(4)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评估和风险管理体系,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

3.3  监测

燃气管理部门和各燃气经营企业负责建立本区域、本单位重大事故隐患监控系统,对重大事故隐患实施监控。

燃气管理部门和监管部门负责收集、汇总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信息,组织开展风险分析,建立全区燃气安全监管体系,对城市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评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4  预警

3.4.1  预警级别

根据本区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本区建立燃气供应四级预警指标体系,由低到高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红色四种颜色表示,并分别采用不同预防对策。

3.4.1.1  蓝色预警

①根据气象预报,未来3天内持续低温,且经过预测3天内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5%或发生突发事故;

②有可能发生突发停气24小时以上,影响1万户及以上、2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用气的停气事故;

③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燃气供应和管网设施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3.4.1.2  黄色预警

①根据气象预报,未来7天内持续低温,且经过预测7天内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10%,长输管线管网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低于1.0MPa时或压力低于1.2MPa并在2小时内未恢复正常或发生突发事故;

②有可能突发停气24小时以上,影响2万户及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用户用气的停气事故;

③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燃气供应和管网设施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3.4.1.3  橙色预警

①根据气象预报,未来10天内持续低温,且经过预测10天内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15%,长输管线管网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1.0MPa以下或发生突发事故;

②有可能突发停气24小时以上,影响3万户及以上、一个区以下居民用户用气的停气事故;

③长输管线咽喉遭遇严重自然灾害.破坏及天然气大量泄漏等事故;

④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燃气供应和管网设施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3.4.1.4  红色预警

①根据气象预报,未来10天以上持续低温,且经过预测10天以上的日用气负荷均高于上游供气单位日指定计划的15%,长输管线管网出现压力异常,当压力降至0.8MPa以下或发生突发事故;

②有可能突发停气24小时以上,影响一个区以上居民用户用气的停气事故;

③相关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燃气供应和管网设施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3.4.2  预警的发布、解除和变更

3.4.2.1  预警发布和解除

①蓝色和黄色预警:燃气经营企业在3小时内书面报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外发布和解除。

②橙色预警:燃气经营企业在2小时内书面报告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确认预警,提出发布橙色预警建议,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批准后,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发布和解除。

③红色预警:燃气经营企业在1小时内书面报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确认预警,并提出发布红色预警建议,经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和解除。

3.4.2.2  预警变更

根据本区燃气供应短缺可能对用户及社会造成影响的严重程度的变化,燃气经营企业应适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依据事态变化情况,适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整橙色、红色预警级别的建议。

3.4.3  预警响应

3.4.3.1  蓝色预警响应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气象部门建立会商机制,保证预测数据的准确性;与上游供气单位协商,调整供用气计划,尽可能满足本区需求。

3.4.3.2  黄色预警响应

①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好启动预案的准备工作。燃气经营企业密切监控气量、压力和气温变化,加强值班调度,随时报告情况。

②若压力异常是由供气方造成的,应随时与供气方保持联系;若压力异常是由用气方设施造成的,应随时与抢修单位保持联系,并掌握恢复供气时间。

③通知大型燃气用户准备停运,随时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3.4.3.3  橙色预警响应

①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的同时,启动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

②通过各种渠道通知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将采取限量供应措施,请相关用户做好停供准备。各工业用户、采暖制冷用户,做好限量用气的准备。

③通知街道办事处,做好居民宣传工作。

3.4.3.4  红色预警响应

①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启动预警响应命令的同时,启动一级响应和燃气供应应急处置体系,协调指挥本区所有燃气用户做好限量供应的准备;关闭部分采暖锅炉,限制工业用户用气量,同时通知所有工业、采暖用户做好全面停气的准备。

②新闻媒体单位加强相关宣传,对燃气供应形势和工作情况进行报道;告知广大市民做好采取紧急措施的准备。

3.5  应急准备

(1)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建立和完善本单位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

(2)各燃气经营企业和专业抢险机构应根据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做好必要的应急抢险救援设备、工具、物品等物资储备。

(3)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定期组织本单位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并根据演练情况,不断完善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4  应急处置

4.1  信息报告

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要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做到迅速、准确、全面报送相关信息。

4.1.1  信息报告的内容和要求

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发单位、时间、地点。

(2)事件的简要经过。

(3)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4)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

(5)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处置结果报告。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如果燃气突发事件中涉及到外籍和港澳台人员伤亡、中毒、失踪等,或者事件可能会影响到其他地区,应尽快报告区政府。必要时,由区政府报请市政府通报有关单位。

4.1.2  信息报告的时间和程序

燃气经营企业在发现或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在发生事故后1小时内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0931-7666119)、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涉及消防、交通、救护等工作的,应拨打110、119、120报警电话。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燃气管理部门在接到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应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在发生事故后及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事件情况。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有关突发燃气事件报告后,按以下程序上报:

Ⅰ级燃气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燃气应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燃气应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向省政府和省燃气应急机构、省应急管理厅报告;省政府和省级燃气应急机构、省应急管理厅向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报告。

Ⅱ级燃气突发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燃气应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市政府和市级燃气应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向省政府和省燃气应急机构、省应急管理厅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Ⅲ级燃气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区委、区政府报告;区委总值班室、区政府总值班室向市委、市政府和市级燃气应急机构、市应急管理局报告,并通报其他相关部门。

Ⅳ级燃气事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区政府总值班室和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  先期处置

发生燃气突发事件,燃气经营企业和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及时报告燃气突发事件信息的同时,应启动本单位、本地区应急抢险救援预案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并做到以下两点。

(1)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救缓,防止事态蔓延扩大。

(2)严格保护现场,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确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态扩大而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作好标志和记录。

4.3  分级响应

4.3.1  一般事件的应急响应(Ⅳ级)

发生一般燃气突发事件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区应急办报告现场情况,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协调燃气主管部门及燃气经营企业,成立现场指挥部。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根据现场情况协调相关成员单位参与现场抢险工作。燃气经营企业没有能力单独处置和控制时,可请求区政府或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

4.3.2  较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Ⅲ级)

发生较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按《兰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4.3.3  重大、特别重大事件的应急响应(Ⅱ级、Ⅰ级)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立即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信息,并按《甘肃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开展先期处置,组织开展各种应急抢险救援,控制事态发展。

4.4  扩大应急

当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程度已十分严重,超出本区自身控制能力,需要市上提供援助和支持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报告区政府,及时向市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情况,请求给予支援。

4.5  现场指挥与协调

(1)当燃气事故发生时,区燃气应急指挥部成员应及时赶往现场,履行职责。

(2)在燃气事故现场,当应急过程中发生不能控制的意外导致指挥系统无法正常运作时,整个应急工作会因此而产生混乱或失制状态,故现场指挥部应设在既便于掌握现场情况又比较安全的地方,现场指挥工作由指挥长指派各应急小组组长负责。

(3)在燃气事故处置过程中,为防止事故的进一步扩大,减少对大众的伤害,根据事故警报类别及现场的情况,救援保障组提出是否需要疏散公众及抢险人员,由现场指挥长决定。

(4)现场指挥长应及时向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事故救援现场的有关情况,接受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指令。

(5)现场指挥部应在警戒区外指定一处或多处地点作为现场指挥和增援人员集结点和召集联络人。

(6)救援人员进入事故区实行分组负责制,应随时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向现场指挥部报告救援进展情况。

(7)区住建局值班电话7666119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联络电话,负责指挥部指令的传达与联络;如有需要,可征调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蓝焰热线“96777”平台。

(8)现场的联络由现场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

4.6  现场处置

现场处置措施如下:

(1)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限制使用及周边防火、防静电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2)公安、消防、住建等部门应急力量迅速营救遇险人员,控制和切断危险链。卫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

(3)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等工程措施。

(4)燃气经营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力争事故处置与恢复供气同时进行。

(5)必要时,组织疏散、撤离和安置周边群众,并搞好必要的安全防护。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4.7  信息报送和处理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燃气经营企业应急组织要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相关信息。预案启动期间,实行日报制和实时报送制,确保信息报送及时、渠道畅通。

4.8  事故的调查处理

调查及善后处理小组负责查明事故原因,明确事故责任,并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4.9  应急结束

(1)当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基本完成,次生、衍生等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应急响应工作即告结束。

(2)一般燃气突发事件,由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3)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燃气突发事件,由市燃气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响应结束。

(4)应急响应结束后,应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有关消息。

5  新闻舆情与信息发布

燃气突发事件新闻舆情组的新闻舆情的发布应当遵循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政务公开工作中进一步做好舆情回应的通知》(国办发〔2016〕61号)《〈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实施细则》(国办发〔2016〕80号)要求进行发布。

(1)对涉及特别重大、重大的燃气突发事件的政务舆情,要快速反应,最迟在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在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并持续发布权威信息,有关地方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带头主动发声。较大、一般的燃气突发事件政务舆情要在48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

(2)较大及以上级别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和燃气经营企业协助,市燃气应急指挥部组织统一发布。

(3)一般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区政府或者市燃气应急指挥部负责。

6  应急保障

6.1  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应急救援人员应掌握必要的安全防护知识,按规定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穿戴防护服,携带相关防护用品,确保人身安全。

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6.2  通信和信息保障

各级燃气应急指挥机构和燃气经营企业抢修队伍要设立专门的报警电话,安排人员轮班值守,保证信息及时、准确、快速传递。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和联络员电话通讯录,统一管理,及时更新下发至各成员单位。

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通信联络,保证上传下达,同时利用消防队伍和燃气专业抢险队伍等现有设备建立无线对讲通讯网络,保证指挥通讯畅通。

通信部门要及时协调有关电信运营商,保障燃气突发事件处置过程中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

6.3  应急队伍保障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燃气专家队伍,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区政府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要,组建和完善本地燃气专业抢险队伍。

安宁区消防救援大队要针对燃气突发事件做好抢险救援工作,提高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能力。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燃气抢险队伍建设,通过技能培训和应急演练等手段提高燃气抢险队伍的综合素质、技术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

6.4  应急抢险装备保障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抢险装备,建立和完善应急抢险装备维护、保养和调用制度,确保应急抢险装备处于良好状态。

消防部门应在现有消防装备的基础上,完善专业处置燃气相关事故的应急抢险装备。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掌握各燃气专业抢险队伍应急抢险装备的储备和分布情况,并进行定期检查。

根据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需要,现场指挥部决定调用应急抢险装备时,装备产权单位应坚决执行,迅速将应急抢险装备送达现场,并派专人负责现场操作和维护。

6.5  物资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机构要制定抢险、救援物资调配方案。发生事故时,由区应急指挥部统一对物资进行调配,确保物资及时供应。

6.6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要做好燃气突发事件伤亡或中毒人员的紧急救治,配备和调集必要的医疗卫生队伍、专家及药物、医疗器械等物资。

6.7  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要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的优先安排、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畅通。

6.8  治安维护 

公安部门要负责做好事发地的治安管理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6.9  技术保障

定期组织燃气专家对突发事件的发生和发展趋势、救灾方案、处置方法、灾后损失和恢复方案等进行研究、评估,提出相关建议并制定处置事故的最佳方案。

6.10  经费保障

政府各相关部门用于应急工作的经费由财政部门解决。

燃气事故应急常备设备、物资经费和抢险力量建设所需经费由相关企业投入。

为处置燃气突发事件需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个人财物的,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燃气管理部门报区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补偿。

6.11  事故保险

事故保险包括应急救援人员等保险。

6.11.1  应急救援人员保险

应急救援人员应由其所在所在单位为其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7  后期处理

7.1  调查评估与善后处置

应急终止后一周内,区燃气应急指挥部要对事件进行调查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找出隐患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调查报告上报区政府。按照国家有关事故赔偿标准,督促相关责任主体做好赔偿工作。

7.2  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对因事件受灾的群众实施社会救助,进行妥善安置。区政府督促并协调事故单位、相关保险机构做好事故赔偿和抚恤金的发放工作。

7.3  恢复与重建

1)救援行动完成后,在彻底消除次生、衍生事故隐患的情况下,按照分工职责,有关部门及事故单位应做好事故现场的清洁与清理、人员清点与撤离、警戒解除等工作。

2)环保部门针对事故对人体、动植物、土壤、水源、空气造成的现实危害和可能危害,提供处置建议等相关技术支持,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环境跟踪监测,直至符合国家环保标准为止。

8  监督管理

8.1  演练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展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工作,每年应急演练应不少于一次。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结合本单位实际,定期组织本企业开展应急演练。

8.2  宣传教育

区燃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公布报警电话,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

各燃气经营企业应向燃气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进行安全用气宣传。

8.3  培训

各级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构应对相关人员进行燃气安全常识、应急抢险知识培训,提高应急抢险救援能力。

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员工上岗前培训,确保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具备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处置燃气突发事件的能力;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8.4  责任与奖惩

市、区政府和燃气经营企业要对在参加燃气突发事件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有关部门要对在处置工作中有失职、渎职等行为或迟报、瞒报、漏报重要情况和信息的有关责任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  附则

9.1  预案管理和更新 

本预案在未修订前,如遇机构改革本单位不存在的,将由新成立履行该项工作职责的部门承担应急处置工作;如遇人员变化的,则由新接续该项工作职责的人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本预案由区住建局牵头,甘肃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兰州安宁分公司配合,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负责解释。根据相关情况的变化适时进行修订完善。

9.2  名词术语

1)燃气是指燃气经营企业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

2)本预案有关数量表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9.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10  附件

10.1  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

10.2  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流程图。

10.3  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分级响应流程图。

10.4  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应急组织机构成员通讯录。

10.5  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专家通讯录。

10.6  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队伍表。

10.7  安宁区燃气突发事件应急资源。

附件.doc



10.8  安宁区燃气经营企业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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